深交所:对挂牌上市的债券按风险重新认定投资者范围
发布时间:2017-6-29 15:33阅读:467
深交所:对挂牌上市的债券按风险重新认定投资者范围
证券日报6月29日报道:近期,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适当性办法》”),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港股通适当性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整理期业务规定》”),上述规则将于7月1日起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此次修订的《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主要有两点调整:一是根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深交所方面将按照《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对于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债券,根据其债券类型、发行方式、评级情况及风险情况,重新认定对应的投资者范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根据深交所原有规则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均需根据《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新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可继续买入相应投资范围的债券。
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适用于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应当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对于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债券适当性办法》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或最终融资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此外,深交所还对港股通、退市整理期等适当性管理规则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港股通、退市整理期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期间要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一段时期内”的要求,在《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整理期业务规定》中,增加个人投资者相关资产需符合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一定数量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7月1日前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此次修订的《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主要有两点调整:一是根据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调整。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二是根据债券风险属性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深交所方面将按照《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对于在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债券,根据其债券类型、发行方式、评级情况及风险情况,重新认定对应的投资者范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根据深交所原有规则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均需根据《债券适当性办法》的规定,在2017年7月1日之前重新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新规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可继续买入相应投资范围的债券。
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适用于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2017年7月1日起,投资者应当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所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如超出《债券适当性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原有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仅允许参与融券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及融券交易。
对于债券发行人董监高及持股超过5%的股东、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债券适当性办法》豁免相应债券的合格投资者限制。具体而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或最终融资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此外,深交所还对港股通、退市整理期等适当性管理规则予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港股通、退市整理期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的期间要求。《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为与该条规定做好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准入资产指标“一段时期内”的要求,在《港股通适当性指引》、《整理期业务规定》中,增加个人投资者相关资产需符合在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不低于一定数量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7月1日前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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