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硫燃料油期货交割细则介绍
发布时间:2024-1-25 10:22阅读:119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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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保税交割、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交割预报
货主在办理入库申报前,应当妥善协调码头、港口、管道运输、海关、商品 检验等相关机构,并应当在低硫燃料油拟入指定交割仓库的15天前向能源中心办 理入库申报;货主少于15天提出入库申报并完成入库准备且指定交割仓库无异议 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库容等情况予以批准。低硫燃料油入库申报有效期为自能 源中心批准日之日起15天。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应当交纳人民币30元/吨的押金。
品质预检
低硫燃料油入出库应当按照低硫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进行检验,取样方 法采用GB/T4756,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货主应当在低硫燃料油卸货入库前,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期货合约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对油品的密度、运动粘度、硫含量、水分、闪点等5个指标进行质 预检,如混罐存储应当增加相容性预检。预检合格后再行卸货,确保所交割低硫 燃料油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质量标准。
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提货时,可以委托指定检验机构按照低硫燃料油(期 货)检验细则,对出库的低硫燃料油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质量检验 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分为B1样、B2样,B1样用于化验,B2样封存。B1样合格, 检验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B1样不合格,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委托指 定检验机构对封存B2样进行复验,作为质量鉴定依据。其中,B2样合格的,检验 费用由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B2样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厂库承担。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厂库标准仓单持有人应当在拟提货日的15天前提交 提货申请。
入库质量检验
入库前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舱或者其他运输装载容器内的商品(A样)和 指定交割仓库内原有商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 入库商品单独船舱或者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入库后指定检验机构对混合后指定交割仓库内的商品(C样)再次取样、化 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 付商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 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 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 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 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质量合格,指定交割仓库 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 担。
(4)如A样和B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商品和库内原有商品质量均不 合格,货主和指定交割仓库对混合后的库内商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 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者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 不合格,货主所交付商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样检验报告。
交割单证
低硫燃料油入库生成仓库标准仓单或者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指定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来源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提单、装运港检验 证书、海关入库核准单证、保税调合船用燃料油商检证书、出口退税相关单证等 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能源中心留存复印件。
厂库能够提供厂库标准仓单对应货物仓储安排持续符合相关要求证明材料 的,能源中心可以豁免厂库提交担保。
低硫燃料油保税仓单有效期设置
每年11月1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前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 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
每年11月1日(含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之后生成的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其有效期限为生成之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超过期限 的转作现货。
交割流程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 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 第一交割日(申请)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所需商品 的买入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
(2)卖方提交标准仓单。卖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已付 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第五交割日之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支 付,第五交割日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
(二) 第二交割日(配对)
能源中心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 排”的原则对标准仓单进行配对后分配。
标准仓单不能用于下一月份期货合约实物交割的,能源中心按各买方交割量 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原则向买方分摊标准仓单。
(三) 第三交割日(交款取单)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向能源中心交付货 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能源中心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 遇特殊情况能源中心可以延长货款给付时间。
(四) 第四、第五交割日(交票退款)
卖方向能源中心提交交割商品所对应的全部发票。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 合能源中心的规定。保证金清退和发票提交等其他事宜,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 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交割结算价格
低硫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低硫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 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交割结算时,买方、卖方以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交割升贴水。
(一)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 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二)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 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三)符合要求的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 格。
入出库计量
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重量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指定交割仓库岸罐计量为 准。重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能源中心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 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管线要求
在低硫燃料油入出库作业开始以前及作业完成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输 油管线内的油液充满或者扫空,确保管线内油品品质不影响装卸油品品质,确保 管线内油品的充分流动性。入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35摄氏度。
交割单位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 倍。
入出库最小量
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入库的最小量为5000吨,仓库标准仓单出库或者厂 库标准仓单提货的最小量为1000吨。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对入出库数量、提货数 量另有约定的除外。
损耗补偿和溢短
低硫燃料油的入出库损耗补偿按照下述公式由入出库货主补偿指定交割仓 库,并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由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 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签发数量×0.6‰×(低硫燃料油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 价+交割升贴水)
仓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 (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 价+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损耗补偿=低硫燃料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数量×0.6‰× (低硫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 价+交割升贴水)低硫燃料油入出库时的溢短数量是指入库时或者出库时指定检 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与标准仓单签发或者注销重量的差值。入出库时低硫燃料 油溢短重量不超过±3%,在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货主 按照下述公式直接与指定交割仓库进行溢短结算。
仓库标准仓单的入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 硫燃料油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交割升贴水)
厂库标准仓单的出库溢短货款=允许范围内的低硫燃料油溢短数量×(低硫 燃料油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能源中心最近月份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 割升贴水)
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方、卖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人民币1元/吨的交割手 续费。
境外客户参与交割
会员的客户、委托会员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会员交易结算的境外中 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应 当通过会员在能源中心办理实物交割。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分别通过该境外特殊经纪 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办理实物交割。
除能源中心另有规定外,不能交付或者接受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客户不得参 与实物交割。
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 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 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 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 日)止。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 理系统发布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 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 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 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 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结算交割委托人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会员的结算交割委托人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会员以办理期转现 业务。
(二)卖方会员在规定期限内将标准仓单提交给能源中心。
(三)能源中心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会员交款后,能源中心释放分配到该买方会员名下的标准仓单, 并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会员。
(五)买方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结算交割委托人。
买方会员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交割委托人分配标准仓 单。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与买方会员约定标准仓单的分配 时间,并在取得标准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再分配给其客户。买方会员、境外特殊 经纪参与者不能按时分配标准仓单的,应当及时向能源中心报告原因。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 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 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低硫燃料油保税标准仓单交割货款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合约交割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
期转现交割货款=(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升贴水)×交割数量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发票要求和管理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发票流转流程 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 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于申 请日下一交易日通过能源中心办理,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 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 者提货后自行交付,能源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 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 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 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 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 按交割违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能源中心指 定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 供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
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买方和卖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提供 相关的买卖协议、非标准仓单等材料。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发票由买方和卖方自 行交付。使用非标准仓单交割发生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 者、境外中介机构协调处理,能源中心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