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大消息!财政部重磅发布
发布时间:2023-12-6 10:26阅读:352
12月6日,财政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整理此次财政部发文的重点内容如下:
1.下调管理费率上限
财政部表示,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2.增加和调整社保基金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明确社保基金会可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投资运营。在投资范围上,《管理办法》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
《管理办法》中共有十一类产品和工具,主要调整包括:
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股票、股权类最大投资比例可达40%、30%
财政部表示,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其中,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财政部表示,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4.立法定位
《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将通过修订《境外暂行规定》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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