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交易新规
发布时间:2022-8-3 15:44阅读:707
交易方式:
上交所
将“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表述调整为“匹配成交”、“协商成交”,将“手”调整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深交所
将“竞价交易”、“协议大宗交易”“盘后定价大宗交易”表述调整为“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由“张”调整为“每百元面额”,最小变动单位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匹配成交:
上交所: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新增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
上市首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深交所:
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20至9:25、14:57至15:00,深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
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新增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
上市首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为: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
沪市深市上市首日临时停牌机制:
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上市次日涨跌幅限制: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申报数量: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买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1000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协商成交:
上交所,申报类型:意向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深交所:申报类型为意向申报、成交申报、定价申报,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 万元面额,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沪市深市的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盘后定价成交:目前只有深市可转债可以盘后交易,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 万元面额,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
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沪深交易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沪深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或者中国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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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交易新规
一是上市首日新增全日价格限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日较发行价上涨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市次日起,设置20%涨跌幅价格限制。
二是强化异常交易监管,沪深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三是强化风险提示,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对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进行调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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