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机构申请成为华泰证券新股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5-6-9 19:43阅读:1042
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公司新股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依法设立,机构成立时间已满12个月;
(二)信用记录良好,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四)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且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五)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六)股票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研究能力较强;
(七)上年末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
(八)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影响力;
(九)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公司新股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已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且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信用记录良好,且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四)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
(五)研究能力较强,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
(六)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
(七)可投资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八)充分认识并自行负责证券投资风险,具备与资产管理规模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九)用于投资的资金应系其自有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投资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被推荐为公司新股网下投资者:
(一)持有公司股本比例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公司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单个项目发行时,参与承销的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三)单个项目发行时,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通过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和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六)一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禁止新股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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