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点评
发布时间:2018-9-30 10:56阅读:897
事件 [Table_Summary]
18 年 4 月 27 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之后为配合资管新规,
银保监会于 7 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于 7 月
20 日至 8 月 19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 月 28 日,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理财
新规正式稿”), 同时发布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评论
一、 正式稿在打破刚兑、净值转型、非标期限匹配以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都延续了资管新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与
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其中市场较为关注的销售门槛降低至 1 万元和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等条款正式得以
落地实施。
我们在 7 月 21 日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简评中就已经提到过,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大的方向上与 4 月资管
新规精神保持了高度一致, 是根据资管新规在银行理财领域的细化要求。本次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
没有出现重大超预期的调整。其中有两条银行理财之前较为关注的条款,虽然已经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过,但
正式稿落地后才会正式实施,并产生相关影响:
1、 销售门槛降低有利于降低理财发行难度。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到,“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
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将理财销售门槛从 5 万下调至 1 万,有利于缩
小理财与基金的门槛差距,降低发行难度。虽然该条款已被市场预期,但由于尚未正式实施,银行理财普
遍较为期待。
2、 5%的流动性资产比例有利于短期限利率债需求。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现行的理财监管中并没有明确的
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
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正式稿中延续了这一规定,并将活期存款加入到
了良好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此条款实施后,理财可能必须要保证一定比例的短期限利率债配臵以满足相关
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
二、 正式稿有所变化的条款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明确公募理财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和明确 ABN 作为资产支持证券
列入理财可投资范围。
1、 允许公募理财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本次正式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 公募理财产
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说法,并在答记者问
第八条中提及,“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
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银行理财新规正式稿实施后,“ 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
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
入股市。 ”同时, “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此项规定为理财资金间
接进入股市提供了条件。 但并不意味着理财资金会大幅进入股市,毕竟在存量的预期收益型产品中,保持
净值稳定依然是比较关键的风控要素。未来银行可能会开发 FOF 产品进行大类资产配臵,有利于银行理财 产品的多元化。预计理财的子公司管理规定中,理财子公司有可能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因此如果银行理财
希望更直接参与股市,成立理财子公司是大势所趋。
2、 正式稿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为可投资资产,答记者问中明确 ABN 也在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银行理
财投资范围中 ABS 类产品的描述是“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
产支持证券”,正式稿中修订为“ 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答记者问中
还特别明确“ 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 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3、 对公募和私募理财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对私募的具体限制变少。 正式稿在流动性管理、压力
测试、认购、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区分了公募和私募产品, 部分条款明确仅针对公募
产品, 还有部分条款按照公募和私募产品分别列示了相关要求。答记者问中也提到,“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
一致”。
4、 对理财托管责任等细节进行了一定的删除和修订。 正式稿在理财托管章节中删除了诸如“建立托管明细
账”、“ 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等细节
规定。
5、 集中度限制的豁免名单中, 大额存单被删除。 正式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集中度限制的表述中, 提到“ 商业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豁免集中度限制的资产名单中含有大额存
单,正式稿中被删除,说明大额存单需要遵循相关集中度限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18 年 4 月 27 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资管新规”)正式发布。之后为配合资管新规,
银保监会于 7 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于 7 月
20 日至 8 月 19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 月 28 日,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理财
新规正式稿”), 同时发布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评论
一、 正式稿在打破刚兑、净值转型、非标期限匹配以及过渡期安排等方面都延续了资管新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与
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其中市场较为关注的销售门槛降低至 1 万元和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等条款正式得以
落地实施。
我们在 7 月 21 日发布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简评中就已经提到过,银行理财征求意见稿大的方向上与 4 月资管
新规精神保持了高度一致, 是根据资管新规在银行理财领域的细化要求。本次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
没有出现重大超预期的调整。其中有两条银行理财之前较为关注的条款,虽然已经在征求意见稿中出现过,但
正式稿落地后才会正式实施,并产生相关影响:
1、 销售门槛降低有利于降低理财发行难度。 之前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提到,“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
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将理财销售门槛从 5 万下调至 1 万,有利于缩
小理财与基金的门槛差距,降低发行难度。虽然该条款已被市场预期,但由于尚未正式实施,银行理财普
遍较为期待。
2、 5%的流动性资产比例有利于短期限利率债需求。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现行的理财监管中并没有明确的
流动性资产比例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加入了“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
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
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正式稿中延续了这一规定,并将活期存款加入到
了良好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此条款实施后,理财可能必须要保证一定比例的短期限利率债配臵以满足相关
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
二、 正式稿有所变化的条款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明确公募理财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和明确 ABN 作为资产支持证券
列入理财可投资范围。
1、 允许公募理财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本次正式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 公募理财产
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的说法,并在答记者问
第八条中提及,“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但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
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银行理财新规正式稿实施后,“ 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
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
入股市。 ”同时, “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此项规定为理财资金间
接进入股市提供了条件。 但并不意味着理财资金会大幅进入股市,毕竟在存量的预期收益型产品中,保持
净值稳定依然是比较关键的风控要素。未来银行可能会开发 FOF 产品进行大类资产配臵,有利于银行理财 产品的多元化。预计理财的子公司管理规定中,理财子公司有可能可以直接投资股票,因此如果银行理财
希望更直接参与股市,成立理财子公司是大势所趋。
2、 正式稿明确资产支持证券为可投资资产,答记者问中明确 ABN 也在投资范围。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银行理
财投资范围中 ABS 类产品的描述是“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
产支持证券”,正式稿中修订为“ 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在答记者问中
还特别明确“ 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 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3、 对公募和私募理财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对私募的具体限制变少。 正式稿在流动性管理、压力
测试、认购、赎回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区分了公募和私募产品, 部分条款明确仅针对公募
产品, 还有部分条款按照公募和私募产品分别列示了相关要求。答记者问中也提到,“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
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
一致”。
4、 对理财托管责任等细节进行了一定的删除和修订。 正式稿在理财托管章节中删除了诸如“建立托管明细
账”、“ 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等细节
规定。
5、 集中度限制的豁免名单中, 大额存单被删除。 正式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集中度限制的表述中, 提到“ 商业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豁免集中度限制的资产名单中含有大额存
单,正式稿中被删除,说明大额存单需要遵循相关集中度限制。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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