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新规是什么?哪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利率最低质押率高
发布时间:2018-8-22 14:09阅读:509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重要变化一览
质押率要求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融入方要求
1、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2、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
券商要求
1、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融资规模进行控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同时要求券商对坏账减值进行计提。
2、券商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证券公司发现资金用途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督促融入方采取改正措施。
3、强化券商尽职调查要求。细化尽职调查流程、人员、报告等内容,加强业务风险事前控制。
4、券商应当对部分融入方严重违规或违约的行为记入黑名单,并通过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同时要求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券商在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5、券商不得有虚假宣传、为客户不正当交易行为提供便利、占用其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九项禁止性行为。
6、券商应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强化管理人责任;券商不得通过交易为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服务。
时间节点
采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新规于2018年3月12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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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