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规定了港股通的哪些方面内容?
2014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并主要规定了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沪港通交易应遵循两地市场现行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的总体原则。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规范了上交所及其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中国结算、内地证券公司等主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职责,以及香港联交所及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香港结算等开展沪港通业务的职责。
三是明确了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各自作为内地投资者、香港投资者买入对方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其中,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账户,代内地港股通投资者持有港股。
发布于2018-3-4 18:28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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