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热轧卷板交割商品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22-5-22 10:23阅读:192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热轧卷板交割商品作如 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须附有相应 的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 作仓单,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卷重范围为14~31吨/卷。
5、客户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厚度分布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交割数量≤900吨,可以是同一厚度。 900吨<交割数量≤1800吨,至少是两个厚度,并且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 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1800吨<交割数量≤3600吨,至少是三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 其总交割数量的45%。 3600吨<交割数量≤7200吨,至少是四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 其总交割数量的35%。7200吨<交割数量≤12000吨,至少是五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 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5%。 12000吨<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七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 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0%。 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八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 割数量的15%。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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