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有余罚单、监管函“齐揽”,健康险“老大”人保健康频触合规“雷区”
发布时间:2021-4-28 11:02阅读:233
一月有余罚单、监管函“齐揽”,健康险“老大”人保健康频触合规“雷区”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两度受罚申辩均被否,短短一月有余,健康险“老大”人保健康两度“踩坑”监管“雷区”。4月27日,银保监会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发布罚单,因其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处以人保健康合计10万元罚款。业内人士认为,频频被罚或许暴露出人保健康内控存在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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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显示,2019年8月30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601319,股吧)”)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时任人保健康党委书记华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当事人华山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对其本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未上报临时负责人报告是由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造成,其对该情况并不知情;二是其履职确属必要;三是其以总裁名义签发文件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有关;四是其没有以总裁名义履职的主观故意,并且在监管提示后,已着手进行整改。
然而,银保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人保健康总裁办公会议纪要和印发文件等表明华山是以总裁而非公司临时负责人等身份履职;二是华山本人是未取得资格核准前任职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三是监管提示后,华山本人进行了整改,但并不彻底,其签发的文件中依然有“关于印发华山总裁……”表述。
“人保健康未经核准聘任华山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华山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对此,罚单如是评价。最终,综上,人保健康被责令改正并罚款5万元;华山被给予警告,亦处罚款5万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问题的出现,暴露出人保健康在内控方面存在一定“漏洞”。而关于人保健康采取何等措施“查漏补缺”并应对这一处罚,北京商报记者采访人保健康,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中国精算师协会徐昱琛表示,人保健康应该增强合规性,在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方面要严格按照严管部门要求,未完成资格核准之前以临时负责人名义管理或者签发相关文件,而不要以“总裁”名义。
而在合规性建设方面,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亦曾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加强合规教育,提高相关人员合规意识;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与激励,一方面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另一方面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再次,要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加强内控管理。
监管之剑并非年内首次落于人保健康头顶。就在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亦对人保健康下发监管函,因试点批复违规的问题,责令人保健康6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管函显示,2011年7月,人保健康向原保监会申请“试点开办可与健康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分红型寿险产品”被批准后,存在相关产品不能与其他险种组合销售的问题。
彼时,人保健康向银保监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公司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进行组合销售就违反了批复文件要求,但如果公司进行组合销售要求客户同时购买主附险,就因捆绑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停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六个月将对公司互联网业务形成较大冲击等理由,请求从轻或减轻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对人保健康的申辩意见做了复核,认为一方面人保健康单独销售或允许客户单独购买分红型保险的行为属于未按批复要求开展分红险试点工作;另一方面,公司如果对批复内容有疑问,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书面请示报告,在未得到明确书面答复情况下,不得违背批复要求开展经营。
对于人保健康屡屡被罚,李文中指出,这说明公司的合规管理不严格,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李文中表示:“这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风险,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要么容易滋生内控风险,要么就可能遭受监管处罚。要避免这样的情形出现,公司需要加强合规管理和内控管理,明确并落实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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