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财政部商誉新规:商誉离摊销法还有多远?
发布时间:2019-1-8 14:58阅读:893
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大家对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关注度也是空前高涨。
作为最早关注商誉的自媒体,初善君17年底就写过万字长文深刻谈到商誉的八大问题:商誉,您必须知道的八件事,一时间阅读过百万,之后更是发了很多关于商誉的文章,可谓自媒体商誉小王子了。
不要误导投资者了,五步即可商誉排雷;
关于商誉,上市公司利润调节的骚操作实在是高;
基于此初善君赶紧学习这次相关内容,发现并非如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标题党如“财政部同意商誉摊销”更是贻笑大方。为防止被误读,初善君说说自己的认识。
首先,这个事情不是财政部确定性的意见,只是一群国内外专家给出的一个意见罢了。这个会议叫: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第十届全体会议,听名字就明白啥意思了。
这些专家针对“商誉及其减值”发表的意见如下:
第一,针对在资本市场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全球编制者论坛会议上讨论的完善企业合并披露事项,大部分咨询委员在原则上表示支持,但认为要兼顾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实务操作困难。在确定需要增加的披露信息时,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考虑披露与商誉及其减值有关的定量信息以及协同效应等定性信息。
初善点评:也就是说委员们觉得商誉减值应该有更详细的披露,呼应2018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内容,同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重点披露与减值相关的定量信息,比如被初善君诟病的净利润增长率假设和折现率的选取,太随意了,而且经常变更,加强披露之后,可以减少相关问题。至于协同效应的定性信息,初善君觉得披露了也没啥用,公说公有理罢了。第二,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理由有三点:一是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是购买方确定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其价值是递耗的;二是当被购买业务随着协同效应的产生和经营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现时,商誉价值也相应地消耗;三是如果不将商誉逐渐消耗的过程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将商誉突然减值至零,那么可能会造成以前期间的企业业绩不真实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