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股票开户证券公司能办得吗?
发布时间:2018-7-12 16:55阅读: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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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周四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18年9月1日。
财政部称,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要措施。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知识产权的披露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需要征集行业意见。
下为《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进行补充,形成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要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国务院于2015年12月,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的要求。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由财政部、知识产权局负责细化会计准则规定,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征求意见稿》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客观要求。
知识产权是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相对于有形资产和其他一般无形资产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而且其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创造中重要性的凸显,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要求的提升,给会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征求意见稿》通过规范和细化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创造运用。
(三)制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是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披露,提升知识产权公开程度的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相关会计规定的披露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但是此披露要求仅适用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披露。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不足。会计作为连接企业与市场的重要桥梁,有必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有用信息,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企业潜在价值,识别风险;也有利于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本征求意见稿经历了前期研究、起草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一)前期研究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
自《意见》发布以来,为贯彻落实该文件有关细化会计准则规定的要求,我们会同知识产权局,赴天津和江苏等地进行了调研,并联合实务界、理论界共同对知识产权会计与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基于研究报告,我们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价值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在明确知识产权定义的基础上,对那些未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确认,但又影响企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披露;对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知识产权,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披露要求,从而反映知识产权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向市场传递有用信息。
(二)起草阶段(2018年1-3月)。
基于前期调研结果和研究报告,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2018年初,我们分析研究了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10家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相关披露实务,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披露要求和企业披露实务,起草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初稿)》(以下简称《初稿》)。
(三)修改完善阶段(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
我们就《初稿》书面征求了知识产权局的意见,并听取了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初稿》进行了多次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明确了征求意见稿制定的适用范围,同时根据《民法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本征求意见稿中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知识产权披露现状和《意见》的有关精神要求,对适用范围内知识产权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
第三部分为实施与衔接。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适用范围。
问题1:征求意见稿中,本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重大知识产权。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二)关于披露要求。
问题2:征求意见稿中,对知识产权的披露规定了六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您认为是否合理,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三)其他。
问题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需要做何完善,为什么?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