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税,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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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基金互认 差价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税,从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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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顾问 首席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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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回答
12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称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18-12-18 14:3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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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2月17日称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18-12-18 14:31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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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于2018-12-18 15:03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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